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牟平昌盛针织服装厂诉被告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烟台牟平昌盛针织服装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平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