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烟台**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1月2日,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