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卫生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卫生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生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烟台市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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