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福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大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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