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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新湖重工业(烟**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财产保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新湖重工业(烟台**司银行存款40937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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