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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有限公司诉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裁定书原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以职工在破产清算中已经妥善安置,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缴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烟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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