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政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证明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政以被告已撤销证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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