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物价局申请执行熊老头川菜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15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熊老头川菜馆经通知未参加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烟台**物价局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熊老头川菜馆作出了烟福价基金(2013)46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限期缴纳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价基金字(2013)第46号催告通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决定书存根,未载明作出具体行为的时间及限期缴纳的具体时间,该决定内容不明确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申请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烟福价基金(2013)46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限期缴纳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以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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