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蓬人社监理字(2013)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缺少执行标的相关材料,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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