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蓬人社监理字(2013)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缺少执行标的相关材料,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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