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昌邑**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昌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欠职工工资38万元及执行费5600元交至昌邑市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织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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