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一案中,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答复同意积极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阜**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张**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金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嘉祥**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