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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村民委员会与山东**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一案中,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答复同意积极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阜**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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