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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土地查处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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