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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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