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孟**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梁山县**民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远东与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等与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尹**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腾飞与代传江、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结案通知书
李**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