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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要求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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