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军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社保处理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吴**与新泰**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东平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肥城**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新泰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
李**与东**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池传山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梁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梁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