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卫**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郝**与肥城**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燕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