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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与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系上诉人对威海市司法局不派遣其去威海市盐场(现威海鹿鸣制衣厂)工作而提起的诉讼,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是威海市司法局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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