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任*某、邓某某、任*因被告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任*某、邓某某、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肥城市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日照市**港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莒**瓦厂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