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张**颁发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之委托代理人于杰及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于1991年6月30日为第三人张**颁发了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称该土地使用权人应为原告,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该土地使用证错误。被告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诉称
原告李*英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再婚,原告婚前所有的位于乳山市乳山寨镇东司马庄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乳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集建(乳91)字第002号],原告于1991年申请办理产权证书时,因被告未进行严格审查,误将原告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第三人。现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张**颁发的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乳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
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被告将涉案土地登记为第三人错误,该土地使用权应为原告所有。
第三人张*本述称,该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错误地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第三人名下。
第三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庭审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第三人系再婚夫妻关系,乳山市乳山寨镇东司马庄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乳房字第××号)系原告婚前财产,1991年6月30日,被告将该房屋所占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张**名下,登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集建(乳91)字第002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1年6月关于土地登记管理适用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规定,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做出土地登记的行政职权。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第十七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本案中被告在办理土地登记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人错误地登记为第三人张**,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故被告作出的颁发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集建(乳91)字第002号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