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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乳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为沙*等78名职工发放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229895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限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书3日内为沙*等78名职工发放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2298959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乳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乳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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