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日照**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缴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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