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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日照市**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国诉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过程中,案件曾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原告是日照市东港区湖西头村农民。曾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日照市东港区湖西头村拟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包括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及其申报材料。但被告未公开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及申报材料。根据《**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2004)28号)规定及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提出报批,应当u0026ldquo;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u0026rdquo;,被告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既是制作单位也是保存单位,依法应当向原告公开该报批材料。因此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鲁政土字(2008)294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征地批文的申报材料。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被告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明被告未向原告公开全部申报材料。2、土地证及房产证,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

被告日**东港分局辩称,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按时答复,答复内容符合要求。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u0026ldquo;书面公开湖西头村(地号1250-1382)拟建项目征地批文(包括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被告按原告的申请要求,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将征地批文及其申报材料全卷复印,于4月15日向原告寄出。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实际为附件中提供的u0026ldquo;土地勘测定界图u0026rdquo;,如果原告本意想查阅的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因其属于规划部门的业务范围,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因被告所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未注明具体提起诉讼时间,请求法院依法对本行政诉讼的时效进行审查。综上所述,被告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不履行职责现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圆通速递单据,证明被告已于2014年4月16日邮寄答复申请人;证据2、鲁**(2008)294号地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已发给申请人所申请的材料;证据3、信息公告答复书,证明被告已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如有疑问,及时联系;证据4、东行复驳字(2014)5号,证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经复议认定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原告以中国邮政EMS的形式向被告日**东港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日照市东港区湖西头村拟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包括征地红线图)及申报材料;所在地块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所在地块征收土地公告。被告于同年4月2日收到原告申请后,于当月15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u0026ldquo;1、原座落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的地号为1250-1382地块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08)294号文件批复土地征收手续。根据您的申请,现将涉及该地块土地征收的相关报批材料(见附件)一并寄上,供您查阅。2、鉴于您就同一事项向多家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您所要求信息公开材料为我单位制作或保存,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区政府已委托我单位一并答复,特此说明。3、如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解答,请及时函复我单位。附件:1、本宗地的省政府征地批文;2、本宗地的市政府用地请示(附征地明细表);3、本宗地的区政府用地请示(附征地明细表);4、本宗地所在村的旧城改造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5、本宗地的u0026ldquo;一书四方案材料;6、本宗地的建设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本宗地的征地听证告知书;8、本宗地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9、本宗地的征地勘测定界图;10、本宗地的征收土地公告u0026rdquo;。被告认为上述材料即是全部用地申报材料,均已向原告公开。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的上述答复及材料,但认为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即《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被告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含土地预征告知和现状调查确认材料,而被告向其公开的材料中未包含该部分材料,另外被告未向其提供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被告认为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非其制作或保存,并称其提供的u0026ldquo;土地勘测定界图u0026rdquo;是由被告和规划部门共同制作,应为原告申请的所谓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原告否认u0026ldquo;土地勘测定界图u0026rdquo;即u0026ldquo;征地红线图u0026rdquo;。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后,于2014年5月9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6日作出东行复驳字(2014)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于2014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鲁**(2008)294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征地批文的申报材料(即原告曾向被告申请公开的原日照市东港区湖西头村拟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对此本院分析如下: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主要理由为其收到的起诉状中原告未填写具状日期,经审查,本院附卷的起诉状中原告所载明的起诉日期为2014年8月8日,本院于当日收到该起诉状,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为2014年8月6日,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15日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u0026ldquo;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u0026rdquo;、第十七条u0026ldquo;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作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的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申报材料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u0026rdquo;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4月15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公开事项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并将其制作和保存的全部征地申报材料向原告公开。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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