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文莺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滨华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黄**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滨**出所(以下简称滨**出所)不予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黄**,被上诉人滨**出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8月12日4时30分许,原告黄**、黄**夫妇外出听讲座,在滨南社区建翔东区小区广场西北处南北路上,与同区居民张**、高**、梁**相遇,因怀疑张**、高**、梁**三人监视其二人,黄**遂对三人进行谩骂,张**、高**、梁**三人对黄**夫妇二人进行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后黄**于8月12日向滨**出所报案,滨**出所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2012年9月10日经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批准延长期限一个月,2012年9月28日,滨**出所对张**、高**、梁**以没有证据证明三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原告黄**、黄**及张**、高**、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原告黄**、黄**拒绝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滨**出所在接到原告黄**、黄**称被张**、高**、梁**殴打的报案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张**、高**、梁**殴打黄**、黄**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原告黄**、黄**要求撤销被告的不予处罚决定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滨**出所对张**作出的鲁滨公西审字(2012)00395字不予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黄**负担。

原审原告黄**、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2年8月12日4时30分,黄**、黄**外出听讲座,在滨南社区建翔东区小区广场西北处南北路上,无故遭到张**、高**、梁**殴打。经滨南医院诊断为黄**右侧第四肋骨骨折,黄**头部被打伤,两人分别住院10天和9天。黄**和黄**向滨**出所报案,2012年9月28日,滨**出所对张**作出了鲁滨公西审字(2012)00395字不予处罚决定。后,黄**、黄**对该不予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对上述决定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黄**、黄**被殴打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滨**出所答辩称,1.经滨**出所调查,张**和黄**、黄**双方各执一词,无现场监控录像,无有力证人证言,且在调查过程中,黄**、黄**拒绝做CT扫描和未申请伤情鉴定,根据黄**前期所作X光片及病例,山东**像中心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法医处均认为符合陈旧性骨折CT表现,没有证据证明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滨**出所所作鲁滨公西审字(2012)00395字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滨**出所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当面告知黄**、黄**有申请伤情鉴定的权利,但黄**、黄**拒不配合,致使该案办理过程中一直无法落实伤情鉴定,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因此,黄**、黄**在诉讼阶段申请鉴定毫无意义,即使作出鉴定,法院也不宜采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随卷移送至本院,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8月12日,黄**、黄**到滨**出所报案,称二人外出听讲座途中遭到张**、高**、梁**三人殴打。滨**出所立案后,经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鲁滨公西审字(2012)00395字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黄**、黄**上诉称遭到张**、高**、梁**殴打致黄**右侧第四肋骨骨折,黄**头部被打伤,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