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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杭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复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不服被告德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4月9日对德城区三合(河)六岸工程指挥部的复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付胖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杭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得知(其房屋)被纳入《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2013年8月28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关于德州市德城区三河六岸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以“批复”、“函”的形式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作出的复函被德城区政府作为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和证据使用,证明其征收建设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此复函已经不只是行政部门之间的内部沟通协调行为,而外化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发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原告对此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复函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提交房产证、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关于德城区三河六岸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及证据清单,证明被告作出的该复函在原告诉德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诉讼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德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的复函是和其他部门来往的内部函件,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早已经公布,原告混淆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复函的概念,复函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复函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原告没有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提交了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和被告的复函行为没有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规划图不认可,认为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复函行为对原告产生直接影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4月9日答复德城区三合(河)六岸工程指挥部,岔**学路以南,西外环以东,东西两岸堤脚两侧向外各80米范围内属于德城区的区域范围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对德城区三河六岸工程指挥部的答复函,该复函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所作的阐述和说明,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该复函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________审判长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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