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王**诉被告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骆*、于**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王**撤回对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骆*、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