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王**与乐陵**管理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王**诉被告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骆*、于**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王**撤回对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骆*、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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