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聊城天**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人社监理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劳保监察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劳保监察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以岗位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职工蒋**3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5日内返还蒋**岗位风险保证金300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按期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一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蒋**职工投诉登记表;

2、收取风险金的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3、劳动保障立案审批表;

4、聊**龙集团委托书一份;

5、对聊城市**有限公司代理人赵**的询问笔录一份;

6、聊人社监令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7、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一份;

8、聊人社监告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一份;

9、**人社监理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份;

10、聊人社监催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一份;

11、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一份;

12、聊人社监申字(2015)第00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接举报后,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以岗位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职工蒋**3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作出**人社监令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蒋**岗位风险保障金3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劳保监察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劳保监察决定,两份文书的处理意见均为返还岗位风险保证金。所作劳保监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该条款中关于“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表述,应理解为需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后方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的情形之下,仅仅依据该条即作出了与先前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处理意见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理决定,所作劳保监察决定属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作劳保监察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聊人社监理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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