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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一审法院引用旧法2年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才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对拆迁许可提起诉讼,直接涉及到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即不动产,最长诉讼期限应为20年。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昌**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聊拆裁字(2010)26号拆迁纠纷裁决书,并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案上诉人张**送达。在聊拆裁字(2010)26号拆迁纠纷裁决书中,明确显示了聊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由此,可证实上诉人张**于2010年12月14日已知道聊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其知道该拆迁许可证内容之日起已快5年。无论是6个月还是2年,上诉人均已超过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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