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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连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自解放后国家成立卫生院,上诉人的岳父就一直工作、居住、退休在这里。后来,上诉人家属也同样工作、居住、退休在这里。每月上交房费、电费等。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政府违法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有权起诉,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昌**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在原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的权属,即无法证明其与被诉的房屋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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