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被上诉人阳谷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以被上诉人阳谷县农业局向其承诺并已经开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