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麻*山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吉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吉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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