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要求被告聊城市东昌**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聊城市东**资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