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许**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高唐**责任公司、康**与康**、宋**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唐**责任公司、郭*与郭*、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唐**有限公司与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临清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37
叶**与临清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临沂**限公司与临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宋*等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莒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