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宋**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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