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申请执行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因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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