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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内黄县人民政府、内黄县**居民委员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秦**与被申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内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内黄县**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安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行抗(2014)6号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民法院(2011)安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对应当驳回起诉的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显属违反法律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安阳**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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