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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百**限公司与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百**限公司因诉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百**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新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新安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1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洛阳**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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