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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朱**与被申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24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郑州**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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