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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不服许昌**民法院(2015)许**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郑*信复(2011)30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应认定为确权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孟**请求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郑*信复(2011)30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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