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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不服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田**不服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濮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濮阳市人民政府(简称“濮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靳**、王**、濮阳市**发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3月10日,濮阳市政府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查明

濮阳**民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6月份,田**购买位于濮阳市苏北路北华龙区孟轲乡家属院平房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2.43平方米。1997年5月22日,濮阳**管理局为田**购买的该套房屋办理了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证号为空白。2003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濮阳市2003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2003)191号),同意濮阳市政府转用并征用土地共计39.6778公顷,其中包括征用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5.8349公顷。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根据该批复作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3)29号),2003年12月13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华龙区孟轲乡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2008年10月13日华龙区人民政府形成专业会议纪要((2008)1号),对孟轲乡家属院拆迁户安置房位置置换等方面形成了意见。

2004年1月,濮阳市政府同意并由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挂牌出让公告,新世纪公司进行了报名、竞买申请、竞买报价,2004年3月9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5年3月10日,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2月25日,濮阳市政府作出《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为濮阳市**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濮**(2010)34号),根据该批复,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6月8日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了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收回注销。

田**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后的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范围之内,田**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2013年12月,新**公司向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濮阳**理中心为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该诉讼中田**得知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登记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濮阳**民法院一审认为,田**1996年购买孟轲乡家属院公有住房一处,并办理了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田**拥有该处房屋所有权。2003年6月27日田**房屋所在的孟轲乡家属院范围内的土地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下发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此可见,田**位于孟轲乡家属院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原属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2003年已被濮阳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濮阳市政府对包括田**房屋范围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照公开挂牌出让程序,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世纪公司,后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世纪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田**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已不再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受让的国有土地办理土地登记并颁发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到田**的合法权益,田**与该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田**对本案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另濮阳市政府对田**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对田**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但《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明确对孟轲乡81户住宅补偿遗留问题已交由华龙区政府负责解决。田**对其房屋的安置补偿等问题应向华龙区政府反映解决。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田**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其于1996年购买了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家属院房屋一处,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应享有相应范围土地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濮阳市政府未依法征收,且未对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提下,为新世纪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违法,且颁证程序违法,未听取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田**的陈述、申辩权;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撤销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辩称

濮阳市政府答辩称,1、田**原房屋所占土地是集体土地,其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田**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田**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之后,按照规定于2005年2月22日在濮阳日报发布了公告,田**在2013年12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新世纪公司述称,2004年3月16日,新世纪公司通过土地市场公开拍卖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濮阳市政府颁发了濮国用(2005)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土地用途变更,2010年6月8日,濮阳市政府又为新世纪公司颁发了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世纪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宗地进行了玉兰花园项目开发,面向油田无房户职工销售限价商品房。建设住宅房107栋5089户,商品房146套。大部分住户均已入住,多户已办理了房产证。濮阳市政府办证程序合法,该宗土地目前已经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田**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原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于200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被征收,并由濮阳市人民市政府组织实施。从征收行为生效时起,田**与后继的土地出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对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和组织实施行为不服,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认定田**对土地征收后的出让及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确,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审理程序合法。田**认为一审违反回避的规定和未对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予以调取,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一审庭审记录中已明确记载了关于回避权利的告知及田**不申请回避的内容,但田**在一审庭审中,通过向一审法院的网站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该方式不具有适当性,且事由没有合法性,不符合法定应当回避的条件,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对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和必要性没有进行说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未予调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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