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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村民小组与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因诉南召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诉讼代表人李**、徐**,被上诉人南召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蒯**、席国阳,被上诉人南阳市五**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朵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南阳**民法院一审查明:张**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公开五朵山坡用地的政府审批信息,南召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其没有对争议土地进行用地审批,不掌握相关信息。五**公司称其系承租用地,未经南召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审法院认为

南阳**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张**没有证据证明南召县人民政府占有该信息,并且张**属南阳市卧龙区管辖,其所属土地的使用审批不属于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故张**诉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张**申请恢复土地原状及赔偿损失,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本案对此不予审理。综上,张**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南召县人民政府未予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南召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五**公司答辩称:五**公司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形,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属南阳市卧龙区管辖,南召县人民政府对张**集体所有的五朵山坡土地没有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批准五**公司使用五朵山坡土地,上诉人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公开批准用地的相关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正确。至于张**的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其与占用该土地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争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村民小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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