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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郑州**民法院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9)郑**字第44号行政赔偿判决上诉一案中,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字第44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回向郑州**民法院的起诉;

二、准许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三、撤销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字第44号行政赔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牟**管理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中牟**管理局、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各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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