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庆**司提出的错误执行赔偿请求事项,郑州市**偿委员会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李**与南阳**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王**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
刘**与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案行政判决书
李**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案行政赔偿判决书
马**等64人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
芦庆娥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与禹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及行政赔偿争议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林州市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新乡县人民政府与新乡县通达化工厂行政赔偿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鹤壁**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裁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