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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更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洗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洗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09)郑**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周**,一审第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高德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羊更与被上诉人徐**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徐羊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徐羊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更撤回本案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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