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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因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审理经过

侯**因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2009)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师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国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于2010年1月28日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侯法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事实。同年2月6日,上诉人侯**以“民事确认案件结束后再重新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侯**与侯法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是侯**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基础事实,而该事实正由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避免法院判决查证事实相互矛盾,平顶**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中对收养事实的认定不再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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