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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洛阳**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洛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起诉请求由人民法院将李**与李**争执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判决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洛阳**民法院一审认为:李*请求人民法院将争执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判归其所有,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2008)洛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将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判决由其享有。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将争执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判决归其享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诉求的宅基地使用权,从济源市政府历次行政处理中可以看出,其纠纷仅存在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李**与第三人李**之间,李*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争议是行政程序专属管辖的事项,李*关于将争议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他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主管范围。李*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上诉,维持洛阳**民法院(2008)洛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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