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中保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中保因与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鲁中保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中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中保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中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