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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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