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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中,原告拒收传票,经电话通知其家属明确表示其不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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