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苗诉河南省民政厅不作为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张*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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